政策解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管理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8-01-05  来源:胶州政务网

  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管理依据那些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附件一:《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8〕1号)、移民所在区(市)制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

  在水库移民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中,那些情况下的移民应予以核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水库移民人口年度自然变化核查中予以核减:

  1.移民已经死亡的;

  2.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3.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4.移民户籍迁入非移民村的;

  5.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年度核查管理工作怎样进行?

  3

  以每年的12月31日24时为核查点时,由移民所在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移民人口核查,镇(街道)对移民村核查的结果负责审查及确认。有关部门同时运用公安、财政、民政等信息系统,对死亡、户籍变化、转由财政供养的移民进行核查。核查确认的结果在移民所在的镇(街道)及移民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

  4

  核减掉的水库移民人口的直补资金怎样管理和使用?

  被核减掉的移民自核定后的下一季度,不再将直补资金发放到个人,结余的资金由区(市)进行专户储存并进行统一调配,经批准后,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5

  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属于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理?

  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采用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性质严重。处理措施有: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理。

  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规定:对故意违反规定或知情不报,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虚报移民资金的,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转由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继续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将承担什么责任后果?

  由财政供养人员领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或由移民转为财政供养后的人员再继续领取水库移民后期直补资金,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更为严重,除给予取消移民资格、追回领取的资金外,还将依据党纪国法给予严肃的处理。对转由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的,由市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

  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应当怎样办?

  不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要认清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及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向所在的移民村(社区)、移民镇(街道)或移民管理机构说明情况,主动不再领取并退回不应领取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争取从宽处理。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8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1.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结果不准确,造成应核减移民虚报、冒领等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移民镇、村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等追责处理。移民村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2.对移民村未按程序进行核查及公示、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对移民镇、村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全市移民直补资金不能及时发放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一步追责。

  3.对有关部门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行追责。

  欲进一步了解移民政策,请致电胶州市水利局移民办 82206155

  胶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